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苏州市终身教育学会”。Suzhou Lifelong Education Society (SL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从事终身教育与学习工作、教育理论研究工作以及热衷于以上工作的相关企事业、机关、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全民终身学习为基础,积极开展有关全民终身教育与学习事业的交流和活动,努力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全面推进各类学习资源的建设与共享,创造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社会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学有所教的终身学习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加强学习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教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苏州市公园路198号。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终身教育与学习、学习型社会创建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终身教育系统理论,探索终身学习模式方法,交流学习型社会创建的成功经验;
(三)为政府、业务单位提供终身教育与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创建的决策咨询,开展与之相关的专业培训和知识普及工作;
(四)做好与终身教育与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创建相关的国内外信息沟通、学术交流、理论借鉴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少数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在本会的所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或实践能力;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具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具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或提供有关材料;
(五) 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交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单位派出的代表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含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含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苏州市教育局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全市终身教育与学习界有较大影响;
(三) 为了有利于开展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教育局审查并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苏州市教育局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本届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或主持理事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苏州市民政局和苏州市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苏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度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市教育局及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教育局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全市的终身教育与学习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2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